多地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整治
一家店主被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全国多地的民政、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相继开展行动或者出台规定,对为未成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进行查处。
各地举措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不得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日前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多地开展专项行动
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将受处罚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广西灵山县市场监管局10月19日消息,灵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一起无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经营案件,这是该局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开出的首张“罚单”。
10月18日,山西省民政厅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该省开展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多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于2022年7月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山西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督促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文身机构和市场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山西省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起诉、审理涉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守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底线。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对相关文艺作品和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据河北正定县检察院8月底消息,正定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文身店开展专项检查。检察官对几家文身店的文身记录、文身协议书进行检查发现,几家文身店为涉案未成年人及大量疑似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官现场对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讲解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性,针对存在法律盲区的经营者,现场发放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湖北、湖南、广东等全国各地,近期均有关于针对未成年人文身的相关检查。
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靖边检方公开消息,9月14日,由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系近年来少有的涉及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起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注意,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此外,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022年6月24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遂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分析
任何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孟建英律师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已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文身行为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而且未成年人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盲目跟风文身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查处,并根据情形处以罚款,如因上述违规经营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